童裝外掛實際面料不相符吊牌構(gòu)成民事欺詐
因發(fā)現(xiàn)所買衣服外掛的吊牌與縫制在衣服內(nèi)的標識所示面料成分不相符,劉小姐在跟某知名服裝公司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退還貨款3940元,并加倍賠償3940元。從上海市一中院獲悉,法院已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該知名服裝公司承擔“退一賠一”的責任。
劉小姐到某知名服裝公司購買了總計3940元的女童羊毛開衫、女童短袖T恤衫等衣物。該公司向劉小姐出具了銷售憑證及發(fā)票。之后,劉小姐發(fā)現(xiàn)她所購買衣服外掛的吊牌與縫制在衣服內(nèi)的標識所示面料成分并不相符,遂與公司交涉。雙方協(xié)商不成,劉小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她所購買的衣服退還該公司,由該公司退還貨款3940元,并加倍賠償3940元。之后,該公司將劉小姐所買的衣服做了鑒定,鑒定報告顯示衣服外掛吊牌與衣服面料的確有所出入,因此該公司不愿將鑒定報告作為證據(jù)提供。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司在衣服上外掛與衣服實際面料不相符的吊牌,其行為構(gòu)成民事欺詐,因此判決該公司承擔“退一賠一”的責任。
該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訴訟,稱劉小姐以及一審中的委托代理人,以往多次以類似的手段在法院提起訴訟,所以她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而且她購買有瑕疵的商品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家賠償,這種行為是“知假買假”,不是真正的消費行為。劉小姐則辯稱,曾經(jīng)的訴訟行為不能說明她不是消費者,也不能成為商家欺詐消費者的開脫說辭。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劉小姐在該知名服裝公司處確實購買了女童羊毛開衫、女童短袖T恤衫等衣物,而且這些衣服的實際面料與衣服外掛吊牌中所明示的面料成分及含量不相符的事實也已經(jīng)審理查明,所以法院確認該公司的行為構(gòu)成民事欺詐。劉小姐曾經(jīng)提起過多少次訴訟與本案沒有直接的關(guān)系,曾經(jīng)的訴訟也不能成為否定劉小姐消費者身份的充分理由,更不能成為商家在出售貨物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免責理由,因此對于公司的免責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法院遂作出前述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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